2011年5月23日 星期一

商譽可列成本 遠傳翻案成功


  • 201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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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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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企業合併後消滅公司先前併購其他事業的商譽准否認列為成本的爭訟,涉及電信、金融等業初估逾2、30億稅款,最高行政法院就遠傳併和信的商譽官司最新判決出爐,遠傳勝訴。
     這是同類訴訟中翻案成功的首例,遠傳在此訴訟所涉及的90年度與92年度商譽,可扣除金額為6億3,342萬元,未來可申退營所稅約1億6,000萬元。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商譽應可列為成本,因此推翻原審判決,這讓業者相當振奮;絕大多數業者一審都被判決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確定判決的三項理由:
     1.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業者敗訴的原判決,其最核心且最基本的錯誤為:「選錯了觀察時點」,關於商譽認列的實際取得被併公司股票價格是否合理,要從買入時點來判斷,而非從合併的時點來判斷。
     2.遠傳在合併時,已持有被合併公司82%的股權而具有所謂的「影響力」,成為關係人,但此等影響力所能影響的事項,是朝向將來的事項,但這與「遠傳先前購入82%股權價格是否合理」毫無關連。
     3.遠傳所持82%被合併公司股權中有99.8%都是在沒有證據證明有「關係人交易」的情況下買入的,這些都是「非關係人交易」的價金。
     遠傳因追認攤提當年和信併購東榮電信,而產生多達60億元的商譽,和信在民國87年12月31日被併入遠傳,遠傳從90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時,開始分年攤銷認列成本,但遭國稅局悉數剔除。
     國稅局主張,業者無法提出商譽取得成本的客觀估價證明,及業者有關係人交易情況。
     遠傳反駁認為,財會公報當年沒有規定業者在合併其他事業時,要對取得被合併公司資產的估價證明,業者如果從市場取得股權,其交易價格就是競爭的公平價格,以購股價格減除被合併公司的資產,其差額應該就是商譽價格;而東榮原為東帝士集團所屬,和信電訊則是和信集團所有,並非「關係人交易」。
     遠傳勝訴確定判決,會否成為其他業者翻案成功的「指標」,有待觀察最高行政法院對其他案件判決是否相同,而形成終審法院「見解一致」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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